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张明楷在《刑法学》(第十六章 法学后果的消灭 第二节 时效)明确指出“在共同犯罪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共犯,其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再犯罪的共犯,其犯罪的追诉时限并不中断。”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发布的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第23号《蔡金星、陈国辉等(抢劫)不核准追诉(检例第23号)》要旨:司法机关在追诉期限内未发现或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受追诉期限限制。
任何#正当防卫#法官认定共犯在追诉时效内未犯新罪,追诉时限中断,不应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是无法律依据,是赤裸裸的枉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