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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6-17 19:22回复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06-17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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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4-06-17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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