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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平律师事务所:妻子私自停止妊娠,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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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停止妊娠,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一、法律依据
生育权的平等性: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但在实际行使过程中,由于生育过程主要由女性承担,因此女性在生育问题上享有最终的支配权。
男性不能以自己的生育权为由强迫女性生育或不生育。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强迫,否则将构成对妻子生育权的侵犯。

二、特殊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已经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此时妻子私自停止妊娠可能会涉及违约或侵权的问题。但这种情况与一般的私自终止妊娠行为有所不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所以说,妻子私自停止妊娠并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在生育问题上,夫妻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并尊重对方的意愿。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离婚等方式解决争议。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IP属地:吉林1楼2024-07-07 15:1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