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宾诺莎在其巨著《伦理学》令人费解的第一章《论神》中提出将“实体”分为两类的观点。一是所有实体中唯一能被认定或被假想为实体的实体,绝对无限的神(“除神以外不能被认为有任何实体也不能假象任何实体”);除此之外是不可被认为假想为实体的实体,笔者称之为“可疑的实体”。 乍一看,斯宾诺莎这串绕口令好像站在了常识的对立面:明明实在物才是绝对存在,而不可估量的神顶多算个自类无限。为什么斯宾诺莎颠倒了这一事实?他以严谨著称的伦理学居然立足于反客观的假命题? 且先勿要把“Idealism”“Theist”一类的词扣在斯宾诺莎的头上,因为这些标签都是历来对斯宾诺莎一元论的谬解。 何谓神?斯宾诺莎讲的自然非一众神祇。否则他向教会宣战的旗帜又回到了神学。他的神也不像后面的黑格尔之“绝对精神”。仅仅是一切精神力量的加和。斯宾诺莎是泛神论者。其“神”至少涵盖了具有实在性或可疑实在性的一切。这也与他的论述相吻合:“认为”和“假设”的主体无法认为或假设之物自然处于不可知的状态。实在物的集合构成一个大实体。大实体外之物大实体之内的观察者无从知之。便只好模棱两可地定它们为“不可知”然而有终究存在的实体了。 斯宾诺莎这套基于大他者的一元论是对笛卡尔思在二元论的回应。它否定了笛卡尔一句“Congito ergo sum”对思在问题的覆盖。当然,斯宾诺莎这套基于《几何原本》式证明的体系有局限性。万事万物的运转并非几个力学公式即可完成解释。意向性这个概念应充斥于大他者之内。 斯宾诺莎拟造“神”这一概念也有为逃避教会审查的目的。只是巨著的光辉不能为一座土丘覆盖,《伦理学》已经出版便造教会封禁,斯宾诺莎也被迫以“磨镜匠”这一充满荷兰气息的职业终其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