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饮料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0000万元自行核算的 2019年度会计利润为5600万元,2020年5月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发现如下事项:
(1)2月份收到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拨付的财政激励资金500万元,会计处理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将其计入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经审核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2)3月份转让持有的部分国债,取得收入1285万元,其中包含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利息收入20万元。
该部分国债按照先进先出法确定的取得成本为1240万元。
(3)5月份接受100%控股母公司乙无偿划转的一台设备。该设备原值3000万元,已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500万元,其市场公允价值为2200万元。该业务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企业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4)6月份购置一台生产线支付的不含税价格为400万元(进项已抵扣)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会计核算按照使用期限5年、预计净残值率5%计提了折旧,企业选择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5)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7300万元,其中300万元用于冠名的真人秀于 2020年2月制作完成并播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尚未取得相关发票。
(6)成本费用中含发放的合理职工工资6000万元,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9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500 万元,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注明的拨缴工会经费100万元。
(7)发生业务招待费800万元。
(8)12月1日签订两项借款合同,向非关联供货商借款1000万元(符合规定利率标准),向银行借款4000万元,未计提印花税。甲企业于2020年3月1日补缴印花税税款及滞纳金,借款合同印花税税率为0.05%a
(9)企业从2013年以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未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数据如下表:
(1)2月份收到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拨付的财政激励资金500万元,会计处理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将其计入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经审核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2)3月份转让持有的部分国债,取得收入1285万元,其中包含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利息收入20万元。
该部分国债按照先进先出法确定的取得成本为1240万元。
(3)5月份接受100%控股母公司乙无偿划转的一台设备。该设备原值3000万元,已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500万元,其市场公允价值为2200万元。该业务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企业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4)6月份购置一台生产线支付的不含税价格为400万元(进项已抵扣)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会计核算按照使用期限5年、预计净残值率5%计提了折旧,企业选择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5)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7300万元,其中300万元用于冠名的真人秀于 2020年2月制作完成并播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尚未取得相关发票。
(6)成本费用中含发放的合理职工工资6000万元,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9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500 万元,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注明的拨缴工会经费100万元。
(7)发生业务招待费800万元。
(8)12月1日签订两项借款合同,向非关联供货商借款1000万元(符合规定利率标准),向银行借款4000万元,未计提印花税。甲企业于2020年3月1日补缴印花税税款及滞纳金,借款合同印花税税率为0.05%a
(9)企业从2013年以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未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数据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