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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我办了一个影视剪辑课程的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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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月26号办了一个影视剪辑的分期付款课程,他们会给我提供外接群,我想着可以边学边赚学费就签了,到后面我发现实际跟他们给我描述的有点不符,单子很难抢,而且一个单子也很少钱,我向他们提出解除分期合同(还没有支付过这个月是第一期),他们要我支付课时费(一节200,一共2200),然后我到网上找一个律师,他给我提供的这些方案和合同,吧友们想让你们帮我看一下这个律师靠不靠谱,或者你们有没有什么解决方法(p1到p5是我跟影视公司的对话,P6是我网上找那个律师给我发的合同)在线等,很急







IP属地:海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7-23 12:29回复
    签没签 没签 我帮你弄 不过我要按民事欺诈 退一赔3索赔 多出的 分我一半 不仅仅是退费问题


    IP属地:湖南2楼2024-07-23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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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書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被告以低价体验方式吸引原告,等原告上门后再积极推销高价课程并推介消费贷款支付学费,在原告对课程表示不满意时,又进一步推销更高价课程,不断诱使原告向被告指定的贷款机构以消费贷款支付学费。被告收取原告的巨额学费后,又未能按约履行授课义务,以种种借口搪塞原告。其行为构成欺诈,双方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应予撤销。合同撤销后,被告应将收取的学费退还原告,并依法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原告既主张退一赔三,又主张利息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的答辩理由缺乏依据,韦博公司与贷款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潘紫涵与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韦博进修学校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韦博进修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潘紫涵学费78,500元;二、3、被告上海浦东新区韦博进修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紫涵三倍学费的赔偿金235.500元:


      IP属地:湖南3楼2024-07-23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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