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历史上的媵婚制媵婚,指女子出嫁,须以同姓娣侄随嫁,这是我国自上古以来就长期存在(至少以变异形式存在)的一种婚姻制度。《仪礼·士昏礼》曰:“媵御馂”。郑玄注:“古者嫁女必侄娣从,谓之媵。侄,兄之子;娣,女弟也”。《释名·释亲》:“媵,承嫡也。”诸如此类的记载在我国史书上难以尽述。恩格斯指出:“与长姊结婚的男性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一切姊妹也娶为妻”,这是婚姻制度发展到对偶婚阶段时,群婚遗迹尚未完全消失的一种表现。[1] 说明媵婚制的初始应该上推到母系氏族的对偶婚阶段。对偶婚阶段后期,母权制颠覆,一失一妻制盛行,“一夫一妻制不是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人所有制对原始的天然长成的共同所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头一个家庭形式”。[2] 而且“奴隶制与一夫一妻制的并存……使一夫一妻制从其开始之日起,就具有了一种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为只是对妇女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对男子的。”[3] 可见,媵婚制度是在原始社会由族外婚向对偶婚演变过程中所伴生的,并且随着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或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确立而长期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在我国中原地区,从原始社会中期一直到春秋时期,媵婚制都较为盛行。如尧嫁二女于舜;《诗·大雅·韩奕》:“韩侯娶妻……诸娣从之。”《左传》中的记载更多。直到战国以后,媵婚制度才渐趋衰落,但并未退出历史舞台,而以固有或变异了的形式长期存在着。媵还有更为广泛的含义,即它不但指随嫁的侄娣,还指随嫁的臣仆等。《诗·小雅·我行其野》:“求尔新特。”孔颖达疏:“媵之名不专施妾,凡送女适人者,男女皆谓之媵。”《左传·僖公五年》:“执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杨伯峻注:“以男女陪嫁日媵。”所以《辞海》及《汉语大辞典》“媵”字条下词目很多:媵女、媵臣、媵侍、媵妾等,都是指陪嫁的人。这种广义上的媵婚制度存在于我国的历史更长,现象更普遍,更为人们所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