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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高律师事务所:什么是“主备式”诉讼请求?法院会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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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后因乙公司未能按约交付货物,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主要诉讼请求),如不能履行合同,则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备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未能按约交付货物,构成违约。但由于货物已经灭失,无法履行合同。因此,法院支持了甲公司的备用诉讼请求,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主备式”诉讼请求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确保自己的权益,在一并提出的多个诉讼请求中,将其中一个诉讼请求作为主要诉讼请求,其余的诉讼请求作为备用诉讼请求。
主要诉讼请求与备用诉讼请求之间具有替补关系,即如果主要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备用诉讼请求将取而代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的“主备式”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就会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首先对主要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如主要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法院再对备用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法院在审理“主备式”诉讼请求时,应遵循优先审理主要诉讼请求,替补审理备用诉讼请求的原则。如果主要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再对备用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主备式”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自己权益的一种诉讼策略,通过这种方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合法诉求都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也提高了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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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吉林1楼2024-08-18 16:1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