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出口退税是企业减轻税负、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然而,出口退税的申报过程复杂,涉及众多法规和程序。为了帮助出口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范出口经营行为,避免涉税风险。
出口企业必须确保其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避免以下出口经营违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一、申报出口退税基本条件
① 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
② 出口的货物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税产品,并且属于退税的产品,不是免税或者征税的产品。
③ 出口货物已报关离境并已结关,有报关单的相关电子信息;
④ 已在财务上做了销售;
⑤ 已完成收汇;
⑥ 出口单证齐全,包括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报关单等(如果是委托出口的货物,还需要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出口退税需避免的风险
1、备案单证风险
①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按规定进行处罚罚款、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或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②拒绝提供单证备案
按规定予以处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
③提供虚假单证备案
按规定处罚罚款或者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以及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的情形,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2、收汇风险
不符合收汇规定的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3、发票风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供货企业异常情形
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或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情形,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成功申报出口退税对于出口企业至关重要。企业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出口业务的合规性。通过了解和遵循正确的申报流程,企业可以有效避免税务风险,充分利用出口退税政策,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在申报过程中,企业应特别注意避免上述风险点,确保退税申报的顺利进行。
出口企业必须确保其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避免以下出口经营违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一、申报出口退税基本条件
① 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
② 出口的货物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税产品,并且属于退税的产品,不是免税或者征税的产品。
③ 出口货物已报关离境并已结关,有报关单的相关电子信息;
④ 已在财务上做了销售;
⑤ 已完成收汇;
⑥ 出口单证齐全,包括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报关单等(如果是委托出口的货物,还需要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出口退税需避免的风险
1、备案单证风险
①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按规定进行处罚罚款、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或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②拒绝提供单证备案
按规定予以处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
③提供虚假单证备案
按规定处罚罚款或者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以及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的情形,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2、收汇风险
不符合收汇规定的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3、发票风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供货企业异常情形
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或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情形,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成功申报出口退税对于出口企业至关重要。企业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出口业务的合规性。通过了解和遵循正确的申报流程,企业可以有效避免税务风险,充分利用出口退税政策,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在申报过程中,企业应特别注意避免上述风险点,确保退税申报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