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与法院无关,法院判决只有“有罪”“无罪”之分,无“疑罪”之说。没有判人疑罪的道理。
“疑罪从无”是公安局的工作原则。比如某人疑似有罪,警茶有权拘留48小时,在期限内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必须按无罪处理。“疑罪从无”也仅适用于此。
对张志超案来说,他仅是被人看成出现在现场附近,根本就不具备批逋条件,更别说定罪了,至于口供都是刑讯逼供的产物,不足为据。
“疑罪从无”是公安局的工作原则。比如某人疑似有罪,警茶有权拘留48小时,在期限内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必须按无罪处理。“疑罪从无”也仅适用于此。
对张志超案来说,他仅是被人看成出现在现场附近,根本就不具备批逋条件,更别说定罪了,至于口供都是刑讯逼供的产物,不足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