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网课,自首减免刑罚
唐律完善了自首的规定:
(1)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
①自首: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
《名例》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即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自新: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唐律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2)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享受自首的待遇:
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
即对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犯罪,即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因为这些犯罪的后果已不能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