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3日,我们公安局公示了,公车改革后车贴的发放通知,从其通知中得知我们不是行政编制工人,所以没有车改补贴!?我们一直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为什么我们不是行政编制呢?于是我们开始去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查询到了关于编制管理的权威性文件,就是2007年5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第486号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该法规明确的规定:国家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为事业编制!后来继续深入了解,我们还查询到了2007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条例》实施前,还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中,也再次强调“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因此,我们可确定的认为我们应当在2007年486号令颁布施行起,应当是行政编制。
于是我们书面提出诉求,起始即向我们公安局党委提出,要求纠正错误,恢复我们的行政编制身份属性,并按政策补发我们应当享有的车改补贴。局党委知晓后,由政治处将我们的诉求情况向区编办、人事局反映。之后多次问询都是在联系办理中,直到8月26日,在我们的一再催问无果的情况下,我们职工多人,到公安局政治处,此时政治处主任才给我们转达了区委编办和区人事局的解释和答复。那些答复根本就是站不住脚!我们当时就予以反驳,政治处也答应我们再向区编办和人事局反映探讨我们的编制问题。之后一直到国庆节轮休结束,我们又多次联络询问政治处上级有何答复?结果是如何?政治处主任回答我们编办和人事局前面的解答就是最终意见。10月19日,我们直接找到区公安局局长、区府副区长王立同志,反映我们的编制纠正和待遇落实诉求。王局长表示情况他很清楚,我们这些历史遗留以工代干的职工的情况,区公安局党委也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会尽力给我们一个明确的,身份编制性质的合理结果。
10月26日,各分管不同警种的局党委领导成员开始分别找相关警种单位的职工谈话,向我们转达区公安局党委的意见:在相关待遇上局党委尽力的为我们落实了一些待遇,对于编制性质问题,希望我们适可而止?!我们明显的感觉到这次局党委的意见就是编制性质问题,不再纠正错误,而想维持现状!这个和王区长给我们表达的承诺似乎有南辕北辙的变化!10月27日,我们全体职工同志们就去区公安局,在我们的要求下,下午区局政委、政治处的领导召集全体职工开了个会议,集中的传达了区公安局党委对于我们编制问题诉求的工作情况,区编办、人事局代表区委、区府的答复就是不纠正,维持现状!对我们提出纠正编制的诉求不予解决!随后我们又直接去区委编办问询我们的诉求问题,为什么我们不是行政编制?到底依据什么国家法规我们被编为“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怎样的情况才能是行政编制的工人?
当晚,区委编办将我们到访情况通报给我们公安局政治处,并告知我们在下周将汇同我局政治处的同志去重庆市编办报告,商讨关于我们编制的问题,于下一周五(11月4日)给我们一个答复。但之后还是一直没有回音!?11月8日我们又主动联系了区局政治处领导,得到的答复是重庆市编办请南川区自己按政策研究解决。
我们又到区委编办去问询情况。编办的领导都不在,在开会。其他的同志告诉了我们编办刘主任的电话,让我们有空直接联系刘主任。11月14日下午,我们联系到了南川区编办刘主任,他答复我们说:重庆市级编办领导说划分我们是事业编制是符合政策的,如果不服请我们向重庆市编委法规处申诉。我们请区编办给我们一个书面的明确答复。他回答不会书面答复,口头答复就这样了。同时我们还想问一下是重庆市级的哪个领导解答的,是依据什么法规而符合政策?结果他关机不再理会了!之后我们再短信和电话联系,都是不接听或者说在开会、有事。抽空去区委编办也多次没能找到。
近半年来,我们反映的问题去编办、人事局后,他们的解释答复是什么,我归纳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和观点:
一、我们的编制性质是在2001年,根据南川府发2001-81号文件,编定我们南川市(2006年10月南川撤市改区)公安局的38名职工为“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并且不止我们公安局的职工,而是全南川市的机关工人都是这个编制。
二、如果我们认为自己是行政编制,请我们自己提供我们在进入公安局工作时是什么编制性质的材料和证据。
三、2007年实施的国务院第486号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对之前2001年编定我们是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的文件没有溯及力。所以我们的事业编制早在2001年就已经确定,无须更改。
四、国务院第486号令颁布的《条例》中第十五条,行政机构使用的工作人员应当使用行政编制的规定中,“应当”一词并不是表示“必须”的意思,所以我们的编制性质可以不按此条例的规定编定为行政编制。
我们觉得这是多么荒唐和可笑的解答!
一、南川府发2001-81号文件是一个根据“渝委函2001-80号”公函的精神,编定南川市公安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我们请求查阅渝委函2001-80号函,编办副主任回答说,她是2007年才到编办工作,之前的档案管理很不规范,没有档案保存,查不到了。而且那个文件据其所知,根本就没有明确说明确定编制的具体问题,内容很宽泛。
(她的原话:那是个大框框,看了也没有作用)
那么请注意“函”是一个什么文种?函是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的两个部门、单位之间商洽工作,沟通意见,询问答复问题的公文,“函”主要是一个商洽性的文书,它所表达的意思是可为也不可为的,或者是告知事件进展进度等情况通知性的文书,可见南川府发2001-81号文件的编制编定就是南川市地方政府自己的决定。
二、要求我们自己提供进入公安局时是什么编制性质的材料和证据!?请问我们的档案是我们自己在保存吗?是我们自己在管理吗?作为国家机关、政府机构在安排我们工作中,难道不知道吗?没有档案材料吗?这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谁主张谁举证吗?
三、关于溯及力。什么是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关于这个问题我分几点来层层驳斥。
首先法律是什么?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维护和规范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国务院486号令是法律!南川府发2001-81号文件是落实法律的一个文书。(暂不探究其是否合法合规)
其二,2007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486号令《编制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法律。表示怀疑的请去查询2007年3月12日中央编委、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的新闻报道。
其三,法律溯及力的原则是什么?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93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以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也就是说法律对于实施前已经发生的事件,已经实施的行为,事件和行为已经终结的,新法规不再对其适用。但是为了保护相对的人和组织利益,有特别规定的例外。2007年486号令实施后,我们在公安机关工作的事件一直发生,在公安机关工作的社会关系一直在继续,并且《条例》也未有进行特别的规定。所以国务院486号令实施后,我们这种社会关系当然适用《管理条例》!
其四,法律效力的规则。《立法法》第五章,第87、88、89、92条写得很清楚。重庆市和南川区地方政府的规定不能对抗中央的法规,效力不能高于国务院的法令。
四、解释《条例》中“应当”一词不是表示“必须”的意思。我想稍有法律知识的人士都不会说这样的话!在法律中“应当”一词它表示一种义务性指令。“应当”就是一定,就是必须!如若不是一定,那么法律会以“但书”予以排除“应当”所指示的义务。如无但书的情形,应当就表示必须、就是一定。例如:《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样的法律规定情况很多,如果仔细查找还有很多实例。
还有!仅仅给我们解释“应当”不是“必须”,为什么不对《条例》第十五条后面一句“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它形式的编制”这些规定给解释解释?
再还有!对于486号令《编制管理条例》在5月1日实施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2007-2号《通知》中: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和行政编制混合使用。那么这个通知中的“只能”、“不得”,这两个词为什么不给再解释解释呢?
我不知道给出我们这样的解释和答复,和听到这样的解释和答复的各级领导和同志们,你们作何感想?是真的在法律领会上有偏差?还是为了省得某些麻烦?还是要维护什么?掩盖什么?
“全市没有一个行政编制的工人”!?
在我们去走访的区委部门、区信访部门、人事局所接触的工作人员中都表示奇怪?!公安局的不是行政编?这说明什么?说明当初的某些领导和同志不单是不作为,而且是乱作为!这中间有没有贪污和腐败?!
对待政府体系内自己共事的同志,都不是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而明知有错误却不纠正!对于我们的诉求和关切的问题不是积极对待,用拖、用推!这就是党和国家机关干部的作为吗?这么做党和人民政府的法制何在?公信何在?
于是我们书面提出诉求,起始即向我们公安局党委提出,要求纠正错误,恢复我们的行政编制身份属性,并按政策补发我们应当享有的车改补贴。局党委知晓后,由政治处将我们的诉求情况向区编办、人事局反映。之后多次问询都是在联系办理中,直到8月26日,在我们的一再催问无果的情况下,我们职工多人,到公安局政治处,此时政治处主任才给我们转达了区委编办和区人事局的解释和答复。那些答复根本就是站不住脚!我们当时就予以反驳,政治处也答应我们再向区编办和人事局反映探讨我们的编制问题。之后一直到国庆节轮休结束,我们又多次联络询问政治处上级有何答复?结果是如何?政治处主任回答我们编办和人事局前面的解答就是最终意见。10月19日,我们直接找到区公安局局长、区府副区长王立同志,反映我们的编制纠正和待遇落实诉求。王局长表示情况他很清楚,我们这些历史遗留以工代干的职工的情况,区公安局党委也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会尽力给我们一个明确的,身份编制性质的合理结果。
10月26日,各分管不同警种的局党委领导成员开始分别找相关警种单位的职工谈话,向我们转达区公安局党委的意见:在相关待遇上局党委尽力的为我们落实了一些待遇,对于编制性质问题,希望我们适可而止?!我们明显的感觉到这次局党委的意见就是编制性质问题,不再纠正错误,而想维持现状!这个和王区长给我们表达的承诺似乎有南辕北辙的变化!10月27日,我们全体职工同志们就去区公安局,在我们的要求下,下午区局政委、政治处的领导召集全体职工开了个会议,集中的传达了区公安局党委对于我们编制问题诉求的工作情况,区编办、人事局代表区委、区府的答复就是不纠正,维持现状!对我们提出纠正编制的诉求不予解决!随后我们又直接去区委编办问询我们的诉求问题,为什么我们不是行政编制?到底依据什么国家法规我们被编为“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怎样的情况才能是行政编制的工人?
当晚,区委编办将我们到访情况通报给我们公安局政治处,并告知我们在下周将汇同我局政治处的同志去重庆市编办报告,商讨关于我们编制的问题,于下一周五(11月4日)给我们一个答复。但之后还是一直没有回音!?11月8日我们又主动联系了区局政治处领导,得到的答复是重庆市编办请南川区自己按政策研究解决。
我们又到区委编办去问询情况。编办的领导都不在,在开会。其他的同志告诉了我们编办刘主任的电话,让我们有空直接联系刘主任。11月14日下午,我们联系到了南川区编办刘主任,他答复我们说:重庆市级编办领导说划分我们是事业编制是符合政策的,如果不服请我们向重庆市编委法规处申诉。我们请区编办给我们一个书面的明确答复。他回答不会书面答复,口头答复就这样了。同时我们还想问一下是重庆市级的哪个领导解答的,是依据什么法规而符合政策?结果他关机不再理会了!之后我们再短信和电话联系,都是不接听或者说在开会、有事。抽空去区委编办也多次没能找到。
近半年来,我们反映的问题去编办、人事局后,他们的解释答复是什么,我归纳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和观点:
一、我们的编制性质是在2001年,根据南川府发2001-81号文件,编定我们南川市(2006年10月南川撤市改区)公安局的38名职工为“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并且不止我们公安局的职工,而是全南川市的机关工人都是这个编制。
二、如果我们认为自己是行政编制,请我们自己提供我们在进入公安局工作时是什么编制性质的材料和证据。
三、2007年实施的国务院第486号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对之前2001年编定我们是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的文件没有溯及力。所以我们的事业编制早在2001年就已经确定,无须更改。
四、国务院第486号令颁布的《条例》中第十五条,行政机构使用的工作人员应当使用行政编制的规定中,“应当”一词并不是表示“必须”的意思,所以我们的编制性质可以不按此条例的规定编定为行政编制。
我们觉得这是多么荒唐和可笑的解答!
一、南川府发2001-81号文件是一个根据“渝委函2001-80号”公函的精神,编定南川市公安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我们请求查阅渝委函2001-80号函,编办副主任回答说,她是2007年才到编办工作,之前的档案管理很不规范,没有档案保存,查不到了。而且那个文件据其所知,根本就没有明确说明确定编制的具体问题,内容很宽泛。
(她的原话:那是个大框框,看了也没有作用)
那么请注意“函”是一个什么文种?函是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的两个部门、单位之间商洽工作,沟通意见,询问答复问题的公文,“函”主要是一个商洽性的文书,它所表达的意思是可为也不可为的,或者是告知事件进展进度等情况通知性的文书,可见南川府发2001-81号文件的编制编定就是南川市地方政府自己的决定。
二、要求我们自己提供进入公安局时是什么编制性质的材料和证据!?请问我们的档案是我们自己在保存吗?是我们自己在管理吗?作为国家机关、政府机构在安排我们工作中,难道不知道吗?没有档案材料吗?这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谁主张谁举证吗?
三、关于溯及力。什么是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关于这个问题我分几点来层层驳斥。
首先法律是什么?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维护和规范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国务院486号令是法律!南川府发2001-81号文件是落实法律的一个文书。(暂不探究其是否合法合规)
其二,2007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486号令《编制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法律。表示怀疑的请去查询2007年3月12日中央编委、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的新闻报道。
其三,法律溯及力的原则是什么?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93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以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也就是说法律对于实施前已经发生的事件,已经实施的行为,事件和行为已经终结的,新法规不再对其适用。但是为了保护相对的人和组织利益,有特别规定的例外。2007年486号令实施后,我们在公安机关工作的事件一直发生,在公安机关工作的社会关系一直在继续,并且《条例》也未有进行特别的规定。所以国务院486号令实施后,我们这种社会关系当然适用《管理条例》!
其四,法律效力的规则。《立法法》第五章,第87、88、89、92条写得很清楚。重庆市和南川区地方政府的规定不能对抗中央的法规,效力不能高于国务院的法令。
四、解释《条例》中“应当”一词不是表示“必须”的意思。我想稍有法律知识的人士都不会说这样的话!在法律中“应当”一词它表示一种义务性指令。“应当”就是一定,就是必须!如若不是一定,那么法律会以“但书”予以排除“应当”所指示的义务。如无但书的情形,应当就表示必须、就是一定。例如:《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样的法律规定情况很多,如果仔细查找还有很多实例。
还有!仅仅给我们解释“应当”不是“必须”,为什么不对《条例》第十五条后面一句“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它形式的编制”这些规定给解释解释?
再还有!对于486号令《编制管理条例》在5月1日实施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2007-2号《通知》中: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和行政编制混合使用。那么这个通知中的“只能”、“不得”,这两个词为什么不给再解释解释呢?
我不知道给出我们这样的解释和答复,和听到这样的解释和答复的各级领导和同志们,你们作何感想?是真的在法律领会上有偏差?还是为了省得某些麻烦?还是要维护什么?掩盖什么?
“全市没有一个行政编制的工人”!?
在我们去走访的区委部门、区信访部门、人事局所接触的工作人员中都表示奇怪?!公安局的不是行政编?这说明什么?说明当初的某些领导和同志不单是不作为,而且是乱作为!这中间有没有贪污和腐败?!
对待政府体系内自己共事的同志,都不是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而明知有错误却不纠正!对于我们的诉求和关切的问题不是积极对待,用拖、用推!这就是党和国家机关干部的作为吗?这么做党和人民政府的法制何在?公信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