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M0306是全球首个进入临床阶段的CD47×CD20双靶点特异性分子。该分子对CD20的亲和力高于CD47,因此可优先与恶性B细胞上的CD20及CD47结合,进一步减少了其与正常细胞CD47靶点的结合。
临床前研究数据证实,IMM0306在多种肿瘤模型中均取得显著的治疗效果,同时由于IMM0306不与人红细胞结合,在安全性上具有明显的优势。I期临床研究数据显示出单药良好的安全性及临床疗效反应,尤其在复发难治的滤泡淋巴瘤(FL)和边缘区淋巴瘤(MZL)以及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DLBCL)患者中观察到令人鼓舞的肿瘤疗效。
研究药物:注射用IMM0306联合来那度胺(Ib/IIa期)
登记号:CTR20231000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适应症:CD20阳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二线及以上)
申办方:宜明昂科生物医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注射用IMM0306的规格:50mg/瓶;用法用量:第1天单次给药,观察28天(DLT观察期),之后每周(7天)给药1次(Q1W),连续4周,Ib期需要同时进行DLT观察。多次给药DLT观察期结束后进入治疗/随访期,每周给药1次(Q1W),直至随访期结束或发生PD。用药时程:每周(7天±1天)给药1次,每4周为一个周期。最长给药48周。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本研究并愿意遵循方案而且愿意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男女不限,年龄≥18岁。
3、Ib期:符合2016年WHO的淋巴组织肿瘤分类的标准,经组织病理学诊断的CD20阳性的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B-NHL),包括但不限于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DLBCL)、滤泡性淋巴瘤(FL)、套细胞淋巴瘤(MCL)、边缘区B细胞淋巴瘤(MZL)等。其中,惰性B-NHL需接受过至少1线标准方案治疗失败,侵袭性的B-NHL需接受过2线或2线以上标准方案治疗失败。至少有一种方案含抗CD20单克隆抗体单药或联合治疗;
IIa期:符合2016年WHO的淋巴组织肿瘤分类的标准,经组织病理学诊断的CD20阳性的以下亚型的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B-NHL):
队列1:适应症:复发/难治滤泡淋巴瘤(FL, 1-3a级),2L;入选标准: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的CD20阳性FL2)经过以含抗CD20单克隆抗体单药或联合方案,一线治疗后失败;
队列2:适应症:复发/难治边缘区淋巴瘤(MZL),2L MZL的分类:-脾MZL-淋巴结MZL 淋巴结外(MALT);入选标准: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的CD20阳性MZL 经过以含抗CD20单克隆抗体单药或联合方案,一线治疗后失败;
队列3:复发/难治弥漫大B淋巴瘤(DLBCL),2L注:包含由滤泡淋巴瘤转化的DLBCL;入选标准: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的CD20阳性DLBCL;2)经历过以含抗CD20单克隆抗体单药或联合方案,一线治疗后失败;注:复发定义为经充分治疗达缓解(CR或PR)后疾病进展,至少有一种方案含抗CD20;难治性定义经含抗CD20方案充分治疗未获缓解,或治疗期间/充分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疾病进展(PD或SD)。
根据Ib期研究的安全性及有效性数据,可能对IIa期研究中的适应症进行调整包括增加新的需确定有效性的适应症(如包括但不限于华氏巨球蛋白血症/淋巴浆细胞淋巴瘤)或删减适应症(如包括但不限于DLBCL)。
4、至少有一个可测量肿瘤病灶。可测量病灶(2014 Lugano淋巴瘤疗效评价标准(详见)):淋巴结最长直径>15mm,结外病灶>10mm;之前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如果已被证明疾病进展,视为可测量病灶。
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0~2分。
6、预计生存期至少3个月。
7、既往抗肿瘤治疗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需满足以下情况:既往接受过抗CD20单抗,需停药大于4周;既往接受过CAR-T细胞治疗,洗脱期需大于4周;既往使用过化疗药物者,需停药4周以上;既往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治疗者需停药超过4周以上;既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者需停药8周以上;既往接受过手术、放疗、使用过其他抗肿瘤药物(包括大分子靶向药物、免疫调节剂、具有明确抗肿瘤作用及非霍奇金淋巴瘤适应症的中成药等)者需间隔4周以上。
8、已从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中恢复至CTCAE v5.0等级评分≤1级(残留的脱发效应除外)或基线水平。
9、有充分的器官及造血功能:中性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首次给药前1周内未用短效升白药,首次给药前3周内未用长效升白药);血小板≥90×109/L(患者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治疗及促血小板生成素(TPO)治疗);血红蛋白≥90g/L(患者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过红细胞输注治疗或促红细胞生成素(EPO)治疗);血清肌酐(公式见附录 2)≤1.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内生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对基线时尿试纸检测显示尿蛋白≥2+的受试者,需进行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测,其结果应<1g;未累及肝脏的患者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3.0倍ULN;累及肝脏患者AST和ALT≤5.0倍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1.5倍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2倍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ULN。
10、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阴性;任何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必须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以及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6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详见附录 )。
排除标准
1、当前或既往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PCNSL)或继发性中枢神经系统累及患者。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的患者必须进行腰穿及核磁共振(MRI)检查以排除。
2、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及其他器官移植或在首次给药前100天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
3、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4、过去5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的患者,但皮肤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原位黑色素瘤和宫颈原位癌彻底治愈患者和/或癌症已治愈无疾病或至少5年连续无疾病的任何恶性肿瘤患者除外。
5、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患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肾炎等),或高风险的患者。但以下患者若研究者评估疾病稳定可考虑入组: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
6、首次给药前28天内经历过大手术或预期在本研究期间有重大手术的患者。
7、筛选前6个月内受试者存在深静脉栓塞或肺动脉栓塞。
8、首次给药前7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但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
9、需长期口服阿司匹林或其他非甾体类抗炎药、氯吡格雷等抑制小板聚集的药物(研究者评估认为可以暂停治疗,且符合入组的患者除外)。
10、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或非感染性肺炎的患者,活动性结核感染。
11、经治疗未稳定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如糖尿病、严重的器质性心脑血管疾病。
12、患者心脏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5%;纽约心脏协会(NYHA)(见附录 3)Ⅱ级及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或活动性心脏疾病;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经研究者判断对试验无影响的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QTc间期男性≥450ms、女性≥470ms(QTc公式见附录4);给药前6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心脏疾病。
13、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筛选期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HBV-DNA高于所在中心的实验室正常值范围;筛选期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所在中心的实验室正常值范围的患者。
14、筛选时有不可控的严重的活动性感染证据(例如败血症、菌血症、真菌血症、病毒血症等)。
15、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以及任何试验药物组成成分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CTCAE v5.0分级≥3级)。
16、本研究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干预性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正在接受其他临床试验治疗(非干预性研究除外)。
17、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患者。
18、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9、6个月内有脑卒中或颅内出血病史。
20、活动性或6个月内有记录的消化道出血(如食管或胃静脉曲张,溃疡出血)。
21、研究者认为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该试验的患者,如筛选期疾病快速进展等。
22、既往接受抗CD47单抗/SIRPα融合蛋白治疗。
研究中心
北京
福建福州
河南郑州
湖北武汉
江苏苏州
江西南昌
天津
广东广州
辽宁大连
浙江杭州
湖南长沙
吉林长春
四川成都
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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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前研究数据证实,IMM0306在多种肿瘤模型中均取得显著的治疗效果,同时由于IMM0306不与人红细胞结合,在安全性上具有明显的优势。I期临床研究数据显示出单药良好的安全性及临床疗效反应,尤其在复发难治的滤泡淋巴瘤(FL)和边缘区淋巴瘤(MZL)以及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DLBCL)患者中观察到令人鼓舞的肿瘤疗效。
研究药物:注射用IMM0306联合来那度胺(Ib/IIa期)
登记号:CTR20231000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适应症:CD20阳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二线及以上)
申办方:宜明昂科生物医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注射用IMM0306的规格:50mg/瓶;用法用量:第1天单次给药,观察28天(DLT观察期),之后每周(7天)给药1次(Q1W),连续4周,Ib期需要同时进行DLT观察。多次给药DLT观察期结束后进入治疗/随访期,每周给药1次(Q1W),直至随访期结束或发生PD。用药时程:每周(7天±1天)给药1次,每4周为一个周期。最长给药48周。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本研究并愿意遵循方案而且愿意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男女不限,年龄≥18岁。
3、Ib期:符合2016年WHO的淋巴组织肿瘤分类的标准,经组织病理学诊断的CD20阳性的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B-NHL),包括但不限于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DLBCL)、滤泡性淋巴瘤(FL)、套细胞淋巴瘤(MCL)、边缘区B细胞淋巴瘤(MZL)等。其中,惰性B-NHL需接受过至少1线标准方案治疗失败,侵袭性的B-NHL需接受过2线或2线以上标准方案治疗失败。至少有一种方案含抗CD20单克隆抗体单药或联合治疗;
IIa期:符合2016年WHO的淋巴组织肿瘤分类的标准,经组织病理学诊断的CD20阳性的以下亚型的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B-NHL):
队列1:适应症:复发/难治滤泡淋巴瘤(FL, 1-3a级),2L;入选标准: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的CD20阳性FL2)经过以含抗CD20单克隆抗体单药或联合方案,一线治疗后失败;
队列2:适应症:复发/难治边缘区淋巴瘤(MZL),2L MZL的分类:-脾MZL-淋巴结MZL 淋巴结外(MALT);入选标准: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的CD20阳性MZL 经过以含抗CD20单克隆抗体单药或联合方案,一线治疗后失败;
队列3:复发/难治弥漫大B淋巴瘤(DLBCL),2L注:包含由滤泡淋巴瘤转化的DLBCL;入选标准: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的CD20阳性DLBCL;2)经历过以含抗CD20单克隆抗体单药或联合方案,一线治疗后失败;注:复发定义为经充分治疗达缓解(CR或PR)后疾病进展,至少有一种方案含抗CD20;难治性定义经含抗CD20方案充分治疗未获缓解,或治疗期间/充分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疾病进展(PD或SD)。
根据Ib期研究的安全性及有效性数据,可能对IIa期研究中的适应症进行调整包括增加新的需确定有效性的适应症(如包括但不限于华氏巨球蛋白血症/淋巴浆细胞淋巴瘤)或删减适应症(如包括但不限于DLBCL)。
4、至少有一个可测量肿瘤病灶。可测量病灶(2014 Lugano淋巴瘤疗效评价标准(详见)):淋巴结最长直径>15mm,结外病灶>10mm;之前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如果已被证明疾病进展,视为可测量病灶。
5、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0~2分。
6、预计生存期至少3个月。
7、既往抗肿瘤治疗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需满足以下情况:既往接受过抗CD20单抗,需停药大于4周;既往接受过CAR-T细胞治疗,洗脱期需大于4周;既往使用过化疗药物者,需停药4周以上;既往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治疗者需停药超过4周以上;既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者需停药8周以上;既往接受过手术、放疗、使用过其他抗肿瘤药物(包括大分子靶向药物、免疫调节剂、具有明确抗肿瘤作用及非霍奇金淋巴瘤适应症的中成药等)者需间隔4周以上。
8、已从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中恢复至CTCAE v5.0等级评分≤1级(残留的脱发效应除外)或基线水平。
9、有充分的器官及造血功能:中性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首次给药前1周内未用短效升白药,首次给药前3周内未用长效升白药);血小板≥90×109/L(患者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治疗及促血小板生成素(TPO)治疗);血红蛋白≥90g/L(患者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过红细胞输注治疗或促红细胞生成素(EPO)治疗);血清肌酐(公式见附录 2)≤1.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内生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对基线时尿试纸检测显示尿蛋白≥2+的受试者,需进行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测,其结果应<1g;未累及肝脏的患者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3.0倍ULN;累及肝脏患者AST和ALT≤5.0倍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1.5倍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2倍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ULN。
10、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阴性;任何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必须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以及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6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详见附录 )。
排除标准
1、当前或既往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PCNSL)或继发性中枢神经系统累及患者。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的患者必须进行腰穿及核磁共振(MRI)检查以排除。
2、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及其他器官移植或在首次给药前100天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
3、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4、过去5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的患者,但皮肤基底细胞癌或皮肤鳞状细胞癌、原位黑色素瘤和宫颈原位癌彻底治愈患者和/或癌症已治愈无疾病或至少5年连续无疾病的任何恶性肿瘤患者除外。
5、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患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肾炎等),或高风险的患者。但以下患者若研究者评估疾病稳定可考虑入组: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无需进行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湿疹,占体表10%以下的皮疹)。
6、首次给药前28天内经历过大手术或预期在本研究期间有重大手术的患者。
7、筛选前6个月内受试者存在深静脉栓塞或肺动脉栓塞。
8、首次给药前7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全身用皮质类固醇(>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受试者,但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
9、需长期口服阿司匹林或其他非甾体类抗炎药、氯吡格雷等抑制小板聚集的药物(研究者评估认为可以暂停治疗,且符合入组的患者除外)。
10、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或非感染性肺炎的患者,活动性结核感染。
11、经治疗未稳定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如糖尿病、严重的器质性心脑血管疾病。
12、患者心脏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5%;纽约心脏协会(NYHA)(见附录 3)Ⅱ级及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或活动性心脏疾病;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经研究者判断对试验无影响的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QTc间期男性≥450ms、女性≥470ms(QTc公式见附录4);给药前6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其他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心脏疾病。
13、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筛选期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HBV-DNA高于所在中心的实验室正常值范围;筛选期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所在中心的实验室正常值范围的患者。
14、筛选时有不可控的严重的活动性感染证据(例如败血症、菌血症、真菌血症、病毒血症等)。
15、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以及任何试验药物组成成分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CTCAE v5.0分级≥3级)。
16、本研究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干预性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正在接受其他临床试验治疗(非干预性研究除外)。
17、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患者。
18、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9、6个月内有脑卒中或颅内出血病史。
20、活动性或6个月内有记录的消化道出血(如食管或胃静脉曲张,溃疡出血)。
21、研究者认为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该试验的患者,如筛选期疾病快速进展等。
22、既往接受抗CD47单抗/SIRPα融合蛋白治疗。
研究中心
北京
福建福州
河南郑州
湖北武汉
江苏苏州
江西南昌
天津
广东广州
辽宁大连
浙江杭州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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