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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股东代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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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施行之后就不要随便代持股权了,代持股权风险变得很高,可能涉及到三个补充责任一个连带责任。
第一,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加强升级了。原来要公司具备实质破产条件,债权人才能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改为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实务中的标准就是执行中本执行不能,就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了,加速到期的标准大大降低了。然后我们又会根据债权人代位权规则,不用股东把钱出资到公司,公司再去还债那么麻烦,而是由股东直接向债权人还债。所以如果给别人代持股权又没有实缴过,就可能面临这种风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名义股东要以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你可能会说我只是名义股东啊,我是给别人代持的,这么说没用,商事法律采取外观主义,债权人找了你,你就得赔钱,赔完以后可以再根据代持协议去向隐名股东追偿,就是那个实际股东追偿,但是你能否追得到那就是你们之间的事了。
第二,如果不代持了,把股权转让给背后那个实际股东,就是代持还原是不是就没事了呢?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转让没有到出资期限的股权,后手的股东如果到期没能实缴出资,作为前手股东的你就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这条往往和第五十四条加速到期制度组合使用,债权人会要求现在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而现在的股东如果无法清偿,作为前手股东你就要以转让时的认缴出资为限,对他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总而言之就是前手股东要给后手股东兜底。你说他才是实际股东啊,我是名义股东没用啊,商事是外观主义,如果你转让的时候出资期限已经到了但仍然没有实缴,那就更麻烦了,你就不是补充责任了,到期应该实缴却没有实缴,你是主责,后手股东和你承担连带责任。


IP属地:浙江1楼2024-12-23 16:5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