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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判后答疑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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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判后答疑是有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要求,为确保司法公正与透明,当案件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存有任何疑问时,合议庭有义务进行解答与释疑. 这一举措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民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发[lbk]2014[rbk]23号)但是很遗憾,当事人给北京市二中Yuan和北京市高级FY致函(见邮局快递收据)不作答疑,既(2023)京02民终15544号的审判长时霈和(2024)京民申3253号承办人程占胜通过FY系统的电话一二三六八投诉后回复的是对当事人的诉讼咨询已经答复完毕. 把"投诉"改成了"诉讼咨询". 这样就可以称没投诉过她/他们了. 就可以称零投诉了. 另外既然答复完毕应该说明是用什么方式答复的? 假如在FY里应该有录音录像,书面邮寄的或者是电话答复的可以到中国移动营业厅或FY电话的电话局打印出来通话时间记录. 民事诉讼法关于诚实守信的规定在以上两Yuan不适用.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12-25 04:3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