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全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二、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三、公安、交通、应急、市场、文旅、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全面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应急、市场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将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长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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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