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王忠驾驶赵智所有的桂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S221省道与鄂XX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鄂XX号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在2023年4月支付鄂XX号小型轿车损失16624.35元。
2023年12月,原告某保险公司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旺茂法庭起诉被告王忠、赵智二人,要求两被告赔偿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给小轿车车主经济损失16624.35元。旺茂法庭审理后查明,被告赵智为桂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被告王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智辩称车钥匙是被告王忠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拿走的,也没有经过本人的允许便把摩托车开走。
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被告王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主张其应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王忠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给小轿车车主代偿款等共计13299.48元;被告赵智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给小轿车车主代偿款3324.87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本案中,被告赵智作为涉案摩托车的所有人,虽然辩称涉案车辆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被告王忠所盗用,但未提交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车辆的保管和管理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所有人对机动车疏于保管或管理,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告赵智将涉案车辆交给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王忠使用且该车辆存在逾期未年检的情况,对车辆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赵智对自己的车辆疏于管理,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忠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文中人名为化名)
2023年12月,原告某保险公司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旺茂法庭起诉被告王忠、赵智二人,要求两被告赔偿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给小轿车车主经济损失16624.35元。旺茂法庭审理后查明,被告赵智为桂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被告王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智辩称车钥匙是被告王忠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拿走的,也没有经过本人的允许便把摩托车开走。
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被告王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主张其应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王忠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给小轿车车主代偿款等共计13299.48元;被告赵智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给小轿车车主代偿款3324.87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本案中,被告赵智作为涉案摩托车的所有人,虽然辩称涉案车辆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被告王忠所盗用,但未提交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车辆的保管和管理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所有人对机动车疏于保管或管理,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告赵智将涉案车辆交给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王忠使用且该车辆存在逾期未年检的情况,对车辆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赵智对自己的车辆疏于管理,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忠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