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员工结伴上班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导致两人身亡。其中一位员工获得了正常赔付,而另一位员工则由公司先行赔付。尽管公司已投保雇主责任险,但由于该员工超龄,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这一事件引发了关于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讨论。近日,上海金融法院法官吴剑峰审理了一起由此引发的雇主责任险合同纠纷案。
事故详情
2019年10月6日早上7点左右,山东日照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老张驾驶摩托车载着老王一同上班,途中在一个丁字路口与另一车辆相撞。两人此前不久一同入职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被派遣到一家钢铁厂从事清洁工作。事故导致老张和老王不幸身亡,但两人去世后的赔付情况却截然不同。
老王被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认定为工伤,获得了工伤赔付。而老张则因超过60周岁,再次被企业聘用时不被视为与企业构成劳动关系,仅被视为劳务关系,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规定,未能被认定为工伤。
尽管未能获得工伤赔付,劳务公司最终还是对老张家属进行了赔偿。这一方面是因为公司与老张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对员工上下班途中的人员伤亡负责;另一方面,劳务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劳务工作的单位,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
事后,劳务公司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提出60万元的理赔要求,但保险公司以老张超龄、与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称,由于老张与公司仅为劳务关系,其在上下班期间发生伤亡,企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前提不成立。
法院判决
劳务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务公司是否对老张的死亡负有法定赔偿责任,以及这一责任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劳务公司指出,其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条款中明确涵盖了上下班期间。然而,保险公司辩称,这一条款的前提是员工需因从事保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且需符合相关劳动合同。由于老张与用人单位仅为劳务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条件,因此不在理赔范围内。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方面的权益界定,仍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事故详情
2019年10月6日早上7点左右,山东日照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老张驾驶摩托车载着老王一同上班,途中在一个丁字路口与另一车辆相撞。两人此前不久一同入职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被派遣到一家钢铁厂从事清洁工作。事故导致老张和老王不幸身亡,但两人去世后的赔付情况却截然不同。
老王被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认定为工伤,获得了工伤赔付。而老张则因超过60周岁,再次被企业聘用时不被视为与企业构成劳动关系,仅被视为劳务关系,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规定,未能被认定为工伤。
尽管未能获得工伤赔付,劳务公司最终还是对老张家属进行了赔偿。这一方面是因为公司与老张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对员工上下班途中的人员伤亡负责;另一方面,劳务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劳务工作的单位,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
事后,劳务公司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提出60万元的理赔要求,但保险公司以老张超龄、与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称,由于老张与公司仅为劳务关系,其在上下班期间发生伤亡,企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前提不成立。
法院判决
劳务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务公司是否对老张的死亡负有法定赔偿责任,以及这一责任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劳务公司指出,其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条款中明确涵盖了上下班期间。然而,保险公司辩称,这一条款的前提是员工需因从事保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且需符合相关劳动合同。由于老张与用人单位仅为劳务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条件,因此不在理赔范围内。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方面的权益界定,仍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