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密斯认为,在今天世界上的每个民族主义运动中都可以看到某种"双元"现象,在不同程度上都包括了"市民的民族模式"和"族群的民族模式"两方面的要素。他以法国为例,说明在同一个民族(nation)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里,有时强调的是"公民的"和"领土的"因素,有时强调的是"族群的"和"文化的"因素(Smith,1991:13)。从他所举出的这些例证可以看出,我们需要用一种辩证的和动态的眼光来看待和理解这两种"民族模式"(models of nation)之间的关系。
这里,史密斯承认世界上"民族"现象的"多元性"并提出了两个具体模式,可见不同地区自发产生的对于"民族"(nation)、族群"ethnic"的认识与定义可能是不相同的、带有地域性文化历史特点的。实际社会当中,可能还存在史密斯提出的西欧模式、亚洲与东欧模式之外的其他模式(如存在于非洲、拉丁美洲、大洋洲等地区的模式)。作为研究者,我们应当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不同的"民族"定义根据其产生的不同场景、不同文化传统来进行分析,理解其之所以不同的原因,总结出若干有代表性的区域性模式,从而有助于我们真正从实际社会生活中理解人类社会中最复杂的民族现象。
史密斯最后总结的"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的基本特征有:(1)历史形成的领土丅,(2)共同的神话传说和历史记忆,(3)共同的大众文化,(4)所有成员所具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5)共同的经济(Smith,1991:14)。他在文章中又简略总结说,"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和"民族"(nation)是复杂的建构,包含一些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包括了"族群"(ethnic)、文化(cultural)、领土(territorial)、经济(economic)和法律-政治诸方面。比较这两段论述,可以看到在他的表述中,"族群"与"共同的神话传说和历史记忆"是相互对应的,体现的都是族群的感情心理因素。
史密斯认为"民族认同"从根本上讲是多维度的,决不是由一个因素决定的,在不同的个案中这些特征各有不同的侧重。这是理解"nation"的一个最重要的观点。但是我们同时看到,史密斯在承认"民族"现象的多元性并对两种区域性"民族模式"做出很有创见的论述之后,仍在试图总结出一个带有普遍意义的"民族"(nation)定义,他把两种实质上很不相同的"民族模式"的因素混杂在一起,归纳出5条"普遍性"特征,这里多少有几分牵强,也缺乏必要的论证。但是他还没有像斯大林那样,坚持这些标准"缺一不可",而是在实际应用中为研究者在这些标准或特征中的取舍留下了余地。
我们可以把史密斯关于组成"民族"(nation)成分的5个特征与斯大林关于"民族"定义的4个特征进行比较。斯大林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斯大林,1913:294)。用史密斯的模式分类法,斯大林所表述的观点倾向于"族群的民族模式",除了领土和经济因素外,强调了文化、语言和心理素质。而史密斯在前面具体的(而非总结归纳部分的)论述中,强调的是"民族"(nation)"所有成员所具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这个具有政治、法律和行政组织含义的特征,而把"族群"(ethnicity)只作为"nation"诸特征之一,实际上体现了西欧社会的特点,即"市民的民族模式"。
我们可以参照史密斯的两种"民族"模式的思路,把斯大林具有4条标准的"民族"定义也纳入世界上多元化的"民族"现象与模式体系之中。斯大林提出的定义,实际上也是他主要根据俄国民族关系的发展历史与现实状况并借鉴其他国家国情而做出的理论总结,可以看做是区域性"民族模式"之一。这个模式用于其他地区就可能出现许多问题,尤其是当他坚持这些标准对于"民族"的确认来说"缺一不可"时,更是如此(马戎,199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