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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中,企业安排加班的法律规定的原意,与现行执法中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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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实际上劳动法第41条的原意是规定了企业安排加班时的法定责任,即:企业加班必须征得工会和员工的同意。这些流程必须由企业来组织并完成,否则就属于企业违法了。但这个法条在现行的执法逻辑却是理解为:员工必须证明自己的加班是单位安排的,否则,企业就不支付加班。由此可见:这种故意的曲解,对员工的权益保障是多么巨大损害啊!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5-01-20 11:15回复
    我们单位现在是加班需要申请,那我就不加班了,休息的时候电话也就不接了,然后他们慌了,不是这个意思等等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5-01-20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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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5-01-20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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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奸克星!


        IP属地:广东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25-02-15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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