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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类29135506号“麦乐滋MAILEZI”商标,由香港誉丰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提出申请,2020年9月7日获得注册。2020年10月14日麦当劳公司提出无效宣告。2021年8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裁决,该商标被宣告无效。本案被选为2021年知识产权局异议评审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麦当劳公司提出的无效理由主要有: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注册并长期使用的知名商标“麦乐酷”、“麦乐鸡”、“麦乐卡”、“麦乐送”、“麦当劳”等近似; (2)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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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案情介绍 杭州京潮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5、7、9、11、12、14等20多个类别上申请了“Esthe Pro Labo”和“estheprolabo”共计42件商标并获得初审公告。璞洛兰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基于其在第5、30、32类上的在先商标“Esthe Pro Labo”对该等商标提起异议申请。 【国知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 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多件与异议人在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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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申请人同时将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作为无效理由是常见的情形,然而,上述两法条在法条内容、所规制的情形、适用条件等方面均存在不同,但也存有内在联系并相互影响,在此,笔者以一个案例来为例来阐述上述两法条之间的关系: 在(2023)京行终10253号无效宣告行政行政诉讼案中,本所代理上诉人“宝洁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国知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128365号关于第4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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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商标就是企业的名片,代表着品牌的独特身份。然而,在注册商标时,并不是所有提交的商标都能顺利通过审核,正理知识产权在30年行业经验中总结,当商标存在以下这些情形就很容易被驳回啦。 1、缺乏显著性: 首先,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往往容易碰壁。过于简单、常见的图形或文字组合,像“超级像”“非常喜欢”“特别好”这类描述性极强的词汇,它们无法让消费者清晰地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联系起来即没有显著性,因此,被驳回的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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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穆尔鲍尔科技有限公司以汪某在第10类“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商品上注册的第50508454号“ ”商标(下称“争议商标”)与其在第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赛拉格”、“SILAGUM”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裁定争议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无效。 【裁定摘录】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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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异议人美国崔克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TREK BICYCLE CORPORATION)基于其在先商标“TREK”于2023年9月15日对被异议人C&J科拉克国际有限公司(C.&J. CLARK INTERNATIONAL LIMITED)名下第25类第69907003号“DESERT TREK”商标提起异议。异议人提交了大量证据和在先有利裁定证明其“TREK”商标的知名度。 被异议人收到答辩通知后,进行了如下操作: 1. 及时与异议人联系,确认异议申请违反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请求撤回异议 2. 积极答辩,主张: a. 异议人早于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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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岁月流转,自1994年9月至今,中华商标协会已成立三十周年。三十年间,我国商标事业蓬勃发展,其中不乏以匠心精神引领行业前行、为我国商标事业贡献卓著的佼佼者。协会见证了无数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者的辛勤与荣耀,在这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向那些在商标代理领域默默耕耘、贡献卓越的同仁们表达了最深的敬意,并颁发了纪念证书,以表彰他们二十年乃至三十年的坚守与付出。 在此次中华商标协会成立三十周年庆典上,正理知识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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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案件简介】 在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针对第3类第51759981号“美多面BEAUTIFULMULTIFACET”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案件中,https://www.janlea.com.cn/tm/300.html。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该商标与申请人的“美多丝”商标构成近似,且其权利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正当性。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这是正理知识产权袁雪团队代理拉芳家化取得的又一胜诉案例。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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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案情介绍 申请人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根据其名下的第1994920号第32类“TUNG”对李三英名下第45698762号“纯鲜唐”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将引证商标“TUNG”与“唐山啤酒”通常一起使用,二者形成较为紧密的对应关系,经审理,国知局认定在案证据可以证明“TUNG”/“唐山啤酒”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认定双方商标构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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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在商标法律严格、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商标不仅是企业品牌的核心组成部分,更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近年来,因商标申请的突增,商标注册难度大大增加,商标撤三制度的作用在此背景下大大提高。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如果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那么,企业应在何种情况下对在先商标提起撤三,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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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驰名商标保护记录”对商标能否再获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案件中处理过程中,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重视驰名商标保护记录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以便充分发挥“驰名商标保护记录”效力延及作用,进而维护好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小编就正理知识产权代理的丝芙兰(SEPHORA)对第43930700号“SEPHORA BABY”商标异议案深入分析如何充分利用“驰名商标保护记录”这一类型的证据依据《商标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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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组合商标是指由汉字、外文、数字、图形等要素中任意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对于一方或者双方均为组合商标的近似判断,实践中国知局通常采取较为严格的审理标准,即,只要某一个要素相同或者近似,原则上双方商标应判定构成近似商标。 国知局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关于组合商标近似的审查中使用了三个条文分别规定“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外文或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图形部分相同或近似”三种判定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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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近期,正理在收到的无效宣告裁定中,其中有部分案例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的规定,认定同一类别不同群组或者不同类别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案例一】 国知局在商评字[2024]第0000119443号关于第38801115号“肥立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碱土金属、海绵钯等商品的在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联系。 【案例二】 国知局在商评字[2024]第0000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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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前言 “大寨”牌核桃露始创于2001年,是国内第一个核桃类饮料产品,开创了国内植物蛋白饮料的先河。2016年,“王老吉”“大寨”强强联手,在延续“大寨”真材实料、脚踏实地的经营理念同时,引入“王老吉”时尚、科技、文化品字形战略,打造新一代“大寨”核桃露产品。2009年“大寨核桃露”产品被国家工商总局授予“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基本案情 山西省一自然人于2021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的第59980326号“家乡大寨”商标获得初审公告,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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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在海外商标保护中,大家是否曾遇到需要证明国际注册保护范围的情形? 如遇到需要向海外国家地区当地海关提供相应商标注册证明文件的情形时,该如何处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丢失了怎么办? 本文正理知识产权旨在帮助大家就上述问题提供相应解决工具。 如遇上述问题,正理建议大家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申请各类认证文件。 目前来看,WIPO可以提供如下几类认证文件(certified documents): 1、证明(即Attestations)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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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定:第三人张军申请注册的“老唐啤”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支持了原告百威(唐山)啤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第三人张军于2012年9月13日申请注册第11477432号“老唐啤”商标(如附件图1所示),并于2015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后,百威公司就该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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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美国,商标权利的取得以使用在先为原则,使用的方式包括生产、销售、经销、广告宣传和推广等。 在现实中,很多外国生产企业(包括中国企业)在业务发展的起步阶段是没有实力和能力在美国直接开展销售活动,因此往往会选择通过代理商或经销商的方式进入美国市场,随后慢慢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和体系。于是很多外国制造商就开始担心,美国代理商先于自己在美国境内进行了销售,那么商标权是否就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归属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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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近日,中华商标协会公布了“2023年商标人才库入库申报(第二批)特级、正高级合格人员名单”和“2023年商标人才库入库申报(第二批)副高级、一级、二级合格人员名单”,其中正理知识产权共有13位商标代理人入选,2人被评定为特级代理人才,10人被评定为正高级代理人才,1人被评定为副高级代理人才。 正理获评特级、正高级、副高级人才名单 1、崔 宁 — 特级 2、张 宏 — 特级 3、张 杰 — 正高级 4、焦 雁 — 正高级 5、冯 蕊 — 正高级 6、李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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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中心打击”是指,在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被撤回、失效、放弃、驳回、撤销、注销或宣布无效,无论是否全部转让,也不能再要求国际注册给予保护。 定义分析: 1、“中心打击”有最基本的时间点限制,即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一件商标国际注册日为2015年5月16日,那么该商标在2020年5月16日之前都会有遭遇“中心打击”的风险。 2、基础申请/注册的无效情况不仅包括申请人主动地撤回、放弃续展、申请注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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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述 2014年10月31日,东莞丝丽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丝丽雅公司”)申请注册第15614888A号“SEPHORA”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电视商业广告;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寻求赞助;市场推销”服务上,2015年11月13日,该商标获得初审公告。异议期内,我所代表客户丝芙兰针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申请,提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的“SEPHORA”系列商标(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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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先灵藻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22375810号“金戈”商标提出异议。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第22375810号“金戈”商标不予注册。 案情介绍 被异议人广州先灵葆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在第3类“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材料,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22375810号“金戈”商标,随后该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起异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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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外号外,在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对第29类第17641910号“中旅远洋及图”商标提请无效宣告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双叒叕认定集团第770757号“中旅及图”商标是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驰名商标条款)对“中旅远洋及图”商标裁定无效宣告。咦?为什么要说又呢(因为曾经认定多次啦!) 驰名商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案情需要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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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商标撤销行政案件中,最关键的问题在于使用证据的认定,即,诉争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在撤销行政案件中,如何保证当事人所提供的使用证据是有证明力的证据,则成了代理律师办案的重中之重。今日,笔者就以一个案件为例子来分享一下相关经验: 在(2018)京73行初10923行政诉讼案中,原告芬德乐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93938号关于第814705号“BASSMAN”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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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前情提要 泰斯康有限公司是英国安防界的技术领导者,Texecom防盗报警品牌是英国安防产品第一销售品牌。其竞争对手深圳市安闻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安闻公司)曾是其中国代理商。安闻公司未经许可在中国抢注了Texecom商标,并在中国海关总署进行了商标权海关备案,导致泰斯康有限公司的货物通关受到严重影响。 正理代理泰斯康有限公司向海关总署申请撤销深圳市安闻科技有限公司备案号为T2012-24812(权利号为:3236488的“Texecom”商标)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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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第39类第57571400号“携程农庄”商标提起的异议申请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携程 CTRIP”商标进行了跨类保护。 案情摘要 第57571400号“携程农庄”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通过互联网提供旅行信息”等服务上,于2022年01月06日初审公告。 异议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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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商标法》修改后,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新增该条款旨在坚决遏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坚决打击囤积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有效规范商标申请注册秩序和增强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该条款的出台为打击恶意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一个有力基础,但在实际案件中,当申请人收到国知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如何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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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 “VIPKI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原告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法院认定:原告第9类“VIPKID及图”商标与含“VIP”或“KID”要素的十七件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21396516号“VIPKID及图”商标(见附件图1)。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先后认定: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VIPKID”与各引证商标的(见附件图2)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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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鞠宗良的再审申请,认定鞠宗良未在指定期间内对争议商标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在本案中,网页易被修改的特性导致公证书未被采纳为证据。招商广告也需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才可视为商标使用证据。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7日,鞠宗良申请的第8105171号“完美人生PERFECTLIFE”商标(如附件图1所示)获准注册。2015年6月15日,完美人生公司对该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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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这里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在先合法权利,一般包括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中,著作权作为一种法定的在先权利,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撤销案件中均发挥着重要及关键性的作用。 一、在先著作权对抗注册商标案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诉森科产品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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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商标无效宣告案件是商标行政案件类型中较为复杂的一类,其牵涉到对于一个已被赋权的商标的权利剥夺,行政机关和法院针对此类案件一般会较为慎重。但是,也即是因为此,在办理无效宣告的案件中,能够影响最终结果的案件考量因素会较多,作为办案律师,应当要抓住每一个可能促成有利案件的结果的点来解决问题,在此,笔者就以一个案件为例子来分享一下相关经验: 在(2019)京73行初9872号行政诉讼案中,原告广东葆德科技有限公司,因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