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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救人者关乎正义无关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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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制办和市综治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条例》)开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是全国首例专门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法规。在拟制定的主要制度中,包括助人行为社会鼓励制度、助人行为免责制度、助人者受帮助制度等,而作为其中最大亮点,《条例》规定助人行为原则上将被免责,并由被救助人承担举证责任,这都将极大地解决社会热心人做好人好事的“后顾之忧”。(11月29日《广州日报》)



1楼2011-11-30 16:58回复
     坦率来讲,对于深圳打算出台的这一条例,必然有人持怀疑态度。因为在一些人看来道德终归是道德,法律终归是法律,二者不可同日而语;还有一些人认为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底线,把助人为乐的问题用法律的方式确定下来,反而是对道德的僭越。此外,还有反对者认为在救助纠纷中,如果举证责任只是由被救者单方面承担,也不利于法律公平。“如果所谓的救助人确实存在重大过失,受害者又无法举证,救助人就可以逍遥法外吗?”
    


    2楼2011-11-30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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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前者,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实在是一个伪命题。道理很简单:有道德者可能会做出违法行为,证据表明无罪的人可能也可能是众人心目中的无德者。问题的关键之处在于,对于救人者立法保护,不涉及道德领域,而是对社会基本正义的维护,起码“好人恶报”不能在当下成为现实。至于后一个问题,这样的条例确实有偏颇之嫌,但严格来讲,举证中的可能存在不妥,只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我们相信,技术问题总有攻克的方法。如果在救治过程中的确存在重大过失,仅仅依靠受害人自己不可能举证,那么相关部门就该介入其中调查清楚事实真相。
      


      3楼2011-11-30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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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然,如一些人所担忧的,在救人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行为不当,救助知识缺乏,好心反而办坏事的情况。但不能因为这些细小的差别就否认人性中的良善。法律对于救人者的保护,恰恰是是对人之良善的基本肯定。路遇老人跌倒该不该扶?躺下的小月月能否唤起公众的道德之心?这些问题似乎是在拷问社会的道德观。当人们过分关注被扶起的老人反咬一口,要求救助者承担责任时,当小悦悦躺在马路中间,路人甲乙丙投来冷漠的目光时,有人得出一个惊人的结论——我们的社会正在经历严重的道德滑坡。但这样的结论,于问题的解决无益,对社会也起不到实质作用。
        


        4楼2011-11-30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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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仔细审视,我们不难发现,之所以助人为乐都成为一种被争议的对象,实乃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作祟,而被扶起的老人反咬一口更是为这一思想做了坚实有力的证明。而要破除这样的思圌潮,但从道德领域的谴责并没有多大益处,说谁都会,但做不一定。为此,只有从制度层面,对救人者给予更多保护才能让良善之人义无反顾地投身到善举当中。社会的正义不在于奢求“好人好报”,基本的底线应该是“好人无恶报”。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救人者的权益保护是维护社会正义所必须的行为。
          


          5楼2011-11-30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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