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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民的婚姻是严格的阶级内婚制。所谓阶级内婚制,就是在本阶级之内婚配,
绝不许跨越阶级界限,古代的术语是“止可当色相娶”。唐朝的法律规定说,“官户当色婚嫁,不得辙娶良人,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也一样处罚。良人娶
官户女儿,罪加二等。杂户与良人婚配也杖一百。乐户也被禁止与良人通婚,只许“自相婚配”。唐朝法律还规定,地方官府和军镇管辖之下的妓女,要嫁给良人为
妻,必须经过行政长官或军事首领的批准,先落籍为良,“洗去污垢”然后才能嫁人。在宋代,乐户如果要被放遣为良民,乐户女子如果要嫁给良民,均需经过官府
批准落籍免贱之后才行。历代对于蜑户的规定,也是不能与良民通婚,只能“以蛋嫁蛋”,对于堕户,元明法律规定不得与良民通婚,不得与百姓为邻。对于奴婢的
婚姻,唐朝的法律规定说,给奴婢娶良人妻子的,判处徒刑一年半;女家减一半,离婚;奴婢自己娶良人女子的,比照这个规定。娶奴婢被妻子的,判处两年徒刑,
将婢女纳为妾的,徒刑一年半,并令改正。唐朝之后1000年的清朝,法律的规定还是大同小异:凡家长与奴婢娶良人女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
坐。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与严格的阶级内婚制相伴的是,贱民的身份是严格的世袭制,即贱民的儿女永远是贱民,其身
份早在受精卵时期就已经注定。职业他们的世代相传,不得改业。奴婢的孩子叫“奴产子”,“家生孩儿
”,“家生的”,世代为奴。唐朝的法律规定,乐户如有诈称良民的,一经发现,要判二年徒刑。元朝人写的笔记说“国初平定诸国日,以俘到男女匹配为夫妻,而
所生子孙,永位奴婢”。这样世世代代传下去,有的贱民祖祖辈辈达数百年仍然是贱民。比如雍正期间大臣上书皇帝说,明朝有的世仆“历年一二百载,历人一二十
世
,其丁口每至盈千累百。只因一二人受主豢养,或执年远无印旧契,遂至合族子子孙孙不能出头”。惰民、丐户、蜑户等等都是子承父业,除非政府允许,不可能转
变身份。
专制统治者能够世世代代维护良贱区别的办法,主要就是户籍制。所有的贱民都有特殊的户口本,列入特殊的籍贯由官府予以特殊管理。他们的职业是不允许改变的,他们的赋税也与一般良民不同。
贱民制度是中国历史上最为野蛮的制度。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了清朝。满清政府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外来的压迫者,取得中原后大量掳掠各族人民当奴婢奴隶,达
官贵人大肆蓄奴,数百万良民落入贱籍,不甘做奴婢的人们纷纷逃亡,顺治时每年有 数万人逃走,满清制定《逃人律
》残酷处罚逃跑的奴婢奴隶,形成骇人的恐怖统治。但是,这个罪恶的政府,后来废除贱民制度,取消种种贱民户籍,解放了一大批贱民。这件事主要是雍正时期进
行的。雍正废除了乐户、蜑户、惰民、丐户
、户籍,将贱民身份一次取消,让他们成为与其他良民平等的平民。对于奴婢,康熙允许八旗内部放奴为民,把奴婢的户籍转为地方民籍,允许奴婢赎身为民。乾隆
皇帝后来也规定在主家服役三代以上的奴婢世仆,可以放免。到清末宣统时期,清政府规定要求放出奴婢,禁止奴婢买卖,无力赎身的以雇工论,奴婢的解放好像慢
了半拍,但毕竟,作为中华民族国粹的贱民制度,终于敲响了丧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