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人大硕士,或者说国资委下属某部门副主任,党员,一个刚刚喜得爱女的父亲,如果不跑,他的结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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鹅鼻嘴的秋天05-16 19:152#
身败名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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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应该是美好的05-16 19:513#
万一是绑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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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vero05-16 20:10楼主
想象力不要这么丰富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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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201105-16 20:165#
不跑就是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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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vero05-16 20:39楼主
会不会上新闻?以另一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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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anchen05-16 21:287#
cavero 发表于 2016-5-16 20:39
会不会上新闻?以另一种身份?
这就上新闻了?明星嫖娼吸毒样样来,好不容易才能搏个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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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vero05-16 21:50楼主
不是很有新闻价值吗?
公务员
国资委
副主任
党员
结婚纪念日
新爸爸
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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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aksummit05-16 23:119#
本帖最后由 peaksummit 于 2016-5-16 23:15 编辑
首先要明白他为什么要跑,嫖娼?你真的相信嫖娼了吗?一个刚当父亲的人如此猴急,在就要去机场接亲戚的路上抓紧15分钟去离家不远的小区干这种事?一个人做了亏心事被抓现行,谁都清楚国家机器的强大,体制内的更清楚,要么老实接受,找机会申诉,要么哀求,弄到要喊救命就匪夷所思了。假设他真是嫖娼,多半是罚款,最差也就是单位降职或开除,无论如何不用冒这种风险,而且据警方称是两次想逃跑才采取“必要”措施。
至于另外一种流言,没有证据,不予采信。即便是真的,他的逃跑也改变不了任何东西。也许只是一个人面临危险时本能的反应,没人会想到自己可能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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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vero05-16 23:15楼主
他为什么要跑?我不知道。
我只想试着猜测一下他不跑的后果。
一开始,矛头在嫖娼,
后来,舆论却又说嫖娼不重要,
嫖娼,到底重要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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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vero05-16 23:17楼主
仅仅是罚款吗??
~~~~~~~
据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最新一期的案例分析,对党员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嫖娼行为,应当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基本案情
刘某,中共党员,某单位办公室主任。
2016年1月9日晚,刘某因嫖娼被民警查获,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对于刘某的上述行为,其所在单位党委提出,刘某比较年轻,工作能力突出,表现一贯良好,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 为人友善,与同事相处和谐,工作任劳任怨。为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执纪政策,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和国家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之规定,给予刘某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
处理意见
我们经研究认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义务。 党员发生嫖娼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此类行为,根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贯彻纪法分开原则,对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在分则中不再重复规定,在总则中设定专门条款实现纪法衔接。
党员发生嫖娼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并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因此,对党员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嫖娼行为,应当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据此,如证实刘某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了嫖娼行为,应按此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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鹅鼻嘴的秋天05-16 19:152#
身败名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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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应该是美好的05-16 19:513#
万一是绑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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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vero05-16 20:10楼主
想象力不要这么丰富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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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跑就是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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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vero05-16 20:39楼主
会不会上新闻?以另一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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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anchen05-16 21:287#
cavero 发表于 2016-5-16 20:39
会不会上新闻?以另一种身份?
这就上新闻了?明星嫖娼吸毒样样来,好不容易才能搏个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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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vero05-16 21:50楼主
不是很有新闻价值吗?
公务员
国资委
副主任
党员
结婚纪念日
新爸爸
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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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aksummit05-16 23:119#
本帖最后由 peaksummit 于 2016-5-16 23:15 编辑
首先要明白他为什么要跑,嫖娼?你真的相信嫖娼了吗?一个刚当父亲的人如此猴急,在就要去机场接亲戚的路上抓紧15分钟去离家不远的小区干这种事?一个人做了亏心事被抓现行,谁都清楚国家机器的强大,体制内的更清楚,要么老实接受,找机会申诉,要么哀求,弄到要喊救命就匪夷所思了。假设他真是嫖娼,多半是罚款,最差也就是单位降职或开除,无论如何不用冒这种风险,而且据警方称是两次想逃跑才采取“必要”措施。
至于另外一种流言,没有证据,不予采信。即便是真的,他的逃跑也改变不了任何东西。也许只是一个人面临危险时本能的反应,没人会想到自己可能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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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vero05-16 23:15楼主
他为什么要跑?我不知道。
我只想试着猜测一下他不跑的后果。
一开始,矛头在嫖娼,
后来,舆论却又说嫖娼不重要,
嫖娼,到底重要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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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vero05-16 23:17楼主
仅仅是罚款吗??
~~~~~~~
据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最新一期的案例分析,对党员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嫖娼行为,应当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基本案情
刘某,中共党员,某单位办公室主任。
2016年1月9日晚,刘某因嫖娼被民警查获,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对于刘某的上述行为,其所在单位党委提出,刘某比较年轻,工作能力突出,表现一贯良好,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 为人友善,与同事相处和谐,工作任劳任怨。为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执纪政策,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和国家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之规定,给予刘某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
处理意见
我们经研究认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义务。 党员发生嫖娼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此类行为,根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贯彻纪法分开原则,对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在分则中不再重复规定,在总则中设定专门条款实现纪法衔接。
党员发生嫖娼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并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因此,对党员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的嫖娼行为,应当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据此,如证实刘某在2016年1月1日后发生了嫖娼行为,应按此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