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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执行局(目前归法院管理)看守所和拘留所(目前归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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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执行局(目前归法院管理)看守所和拘留所(目前归公安机关管理)应该由司法部管理,(监狱目前归司法部管理),在司法部可以设立国家执行署、区域执行署、地方执行署、地方执行署支署,由上述部门统一负责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由司法部垂直管理上述部门,垂直管理看守所、拘留所、监狱部门,不再让地方管理上述部门,且人、财、物由中央财政直接保障,排除地方干预,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且这几个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应该由司法警察来构成。
假如真有那么一天,那应当将执行局的执行员改制成司法警察,看守所、拘留所和监狱的人民警察改制成司法警察,将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流到新成立的执行工作部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部门,法院检察院不再保留司法警察,由省级层面从社会上统一招录安保工作人员,让安保人员承担法院检察院原司法警察的工作,薪水由省级财政统一拨付。
说一说个人感触,现在法院的执行一般都是由执行员和司法警察共同执行。在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时由执行员完成即可,一般不会带着司法警察去,除非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予配合法院执行情况下执行员才会通知司法警察进而有可能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拘留等措施。而面对老赖时可不像去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那样,执行员都会带着司法警察去,防止出现抗拒执行等情况,再说了执行员的工作服是西装,而司法警察穿的是警服,所以当老赖看到穿着警服的司法警察时肯定多多少少会在心理上产生畏惧感,进而加速案件的结案,看到穿着西服的执行员估计一般情况下不会产生畏惧感。
还有就是有人肯定会产生疑问,假如执行局划归司法部管理,而司法部毕竟是行政机关,当碰到老赖是地方政府时会不会影响到案件的执行呢,这个疑问是有道理的,我觉得这种情况下的执行案件可以通过提高案件执行级别来完成,比如通常情况下,基层法院的判决裁定由地方执行署支署负责执行的话,当碰到的老赖是县级政府时由地方执行署负责执行,碰到的老赖是地市级政府时由区域执行署负责执行,碰到的老赖是省级政府时由国家执行署负责执行,觉得这样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但前提必须是执行工作部门由司法部垂直管理,不然将很难做到执行地方政府。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20-03-18 18:02回复
    赞同你的看法,就算以后法院的执行机构划归到司法部后,法院的司法警察可以保留,为审判活动提供安保力量。但是对于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觉得不必保留,现在国家把检察院的反贪反渎职能划给监察委后,虽然给检察院保留了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定侦查权,好像是14个罪名,但是实践中检察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很少,因为此类案件大多都会涉及到贪污和受贿问题,而贪污和受贿方面的犯罪是由监察委调查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此类交叉情形是由监察委管辖的。所以现在检察院的主要职能就剩下两个,即审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公益诉讼不是其主要职能。检察官在审查批准逮捕时会查看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会去看守所询问犯罪嫌疑人。检察官去法院开庭支持公诉时由法院司法警察去看守所提押犯罪嫌疑人,所以检察官在刑事诉讼当中,不像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和法院提押犯罪嫌疑人时那样跟犯罪嫌疑人产生直面的危害到检察官的情形,因此,建议不必保留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甚至进一步讲,整个检察院也可以撤销,将其拆分。将审查批准逮捕职能交由保持中立的法院行使,可以成立专门的【审查批准逮捕的法庭】由最高法院或者省高级法院垂直管理,不让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理,因为刑事案件的审理要么在基层法院或者要么在中级法院,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几乎没有。这样设置可以避免因审查批准逮捕的法官和具体审理案件的法官在同一法院而导致出现审查批准逮捕的法官和审判法官相互“沟通”的局面。这样设置对于做到真正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将提起公诉的职能交由具有行政性质的司法部,在司法部设立专门的检控科室,建立实行【检控官】制度,设置单独的职务序列,保证检控官的薪资待遇跟之前做检察官时的一样,这样既符合国际通例,也符合人权保障的权力配置,让司法部真正成为行政机构的专职法律事务部门,摆脱现在的“无聊”局面。


    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20-12-14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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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20-12-14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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