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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论李庄嫖娼(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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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述信息中,可以推测出警方是在查李庄入住和消费情况时发现的**易线索,应该不是招妓嫖娼,而是获取了酒店提供的色情服务。么宁提及的“龚家提供六七千元消费的四星级酒店住宿和嫖宿”应该是指在该酒店入住期间的总消费,而不是另外一个版本中增加的“一夜”概念。如果是一夜的话,那显然只有“**”才可能如此高价,**通常会涉及嫖宿幼女,属于严重犯罪,警方不可能不立案。


4楼2012-06-08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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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不是什么正经话题,但是很多别有用心之人却借此攻击么宁,并进一步抹黑对李庄的检控。但本人相信,事实就是事实,任何试图掩盖事实的做法最终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而将色鬼说成圣人,则更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7楼2012-06-08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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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你以上的言论,我可以推定,你不但道德沦丧,而且连基本的法律知识也不具备,甚至断文识字的能力也有所欠缺。
      首先,卖淫和嫖娼不是罪,只属于违法行为。李庄嫖娼,不在犯罪范畴,而我转载的此文,也是紧扣“嫖娼”此事展开的。而你却张口闭口“李庄罪再大”,请问是你不打自招呢,还是根本没看懂文章的主题是什么啊?
      其次,我国刑诉法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且问你,现如今人民法院的判决下来了吗?证据确凿了吗?告诉你,现在谷最多是个“嫌疑人”!判决还未下来,甚至都还没有开庭,你就张口闭口“大不过杀外国人”,“起诉谷”,当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11楼2012-06-08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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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那些迹象表明,幺宁“不敢”?你这样先入为主地信口雌黄,恐怕大家要怀疑你的人格了。


        12楼2012-06-08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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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应该先买本新华字典,多研读几年。
          “涉嫌”是指有跟某件事发生牵连的嫌疑。
          “涉嫌杀人”就是有“杀人的嫌疑”,但是并没有确切地说是否杀了人。
          就像邓玉娇案,当年说她“涉嫌杀人”,但是结果,法院判决他根本没有杀人。
          况且我国刑诉法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个概念我在上面已经强调过了?你是看不懂还是根本没看啊?
          如果你根本没看过别人的观点,而是空洞喊坚决拥护这一类的口号,那么我只能怀疑你的动机是否纯洁了。


          24楼2012-06-08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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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里与你激辩的战士,哪一个不是拥护D中Y?哪一个不是真心希望国家好?
            所以不要讲什么“一定”、“相信”的傻话了。


            25楼2012-06-08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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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句话是李庄在一审的时候喊出的。
              你是否怀疑他的真实性呢?
              那么我告诉你,由于此贴是转载的,所以我无法确切说明李庄这段话的原文出处。
              不过我可以告诉你,这句话不但见诸报端,而且经常被挺李庄的公知们挂在嘴边,以达互相吹捧之效。
              如果阁下仍有疑问,完全可以找公知们一问究竟。毕竟本文只是引述,而公知才是始作俑者呢。


              28楼2012-06-09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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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一个连我原话的不敢引用,一个只敢潜身缩首匿名发表的人,竟然能够如此理直气壮地说“貌似你根本不明白”,足见其无畏。
                其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即便杀人, 也只是“涉嫌杀人”,只是属于法律现象。拿法律现象去“理解”法律的本质,当真是可笑透顶。而为什么要用“涉嫌杀人”,我早已强调过很多遍了:“我国刑诉法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说到底,还是要防止冤假错案。不但如此我还拿出了论据“就像邓玉娇案,当年说她‘涉嫌杀人’,但是结果,法院判决他根本没有杀人。”但是面对这些,阁下都选择性选择性失明了。阁下口口声声“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如何如何,妄想用似是而非的论调彰显自己的高端上档次,根本没有看清别人说了些什么,只能说明其无知。
                第三,“涉嫌”字面的释义来自于新华字典。而阁下说我不明白“涉嫌杀人”的含义,到底是阁下错了呢,还是新华字典错了?


                30楼2012-06-09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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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客异族 阁下已经无耻到不顾基本事实,强行隔断我原话的前后联系的地步了。究竟是什么样的政治任务让阁下下作至此?
                  我的原帖是针对听风声一口咬定古杀外国人,并且把新华社的“涉嫌杀人”理解成“杀了人”。告诉他涉嫌杀人并不等同于杀了人。
                  而其后匿名的网友称我不明白“涉嫌杀人”的意义,并用一个法律现象解释涉嫌杀人的本质意义,这就类似于我问你米饭的化学成分是什么,你说我们每天都要吃饭。难道不是逻辑性错误?他反映的这个现象没有错,但是用现象解释物质的本质规律就是错谬!这种现象根本无法解释“涉嫌”的确切意义(涉嫌的本意只是与案情有牵连,实质是为了体现无罪推定的精神,并不是某一个法律现象)!像这样基本的、浅显的逻辑道理,我已经强调过三四遍了!而阁下不敢对我的语意做最基本的分析,只敢长篇累牍的引述我的帖子,然后词穷地重复着“脑残”无底线、“人家说的没错啊”这样了无新意的口号。希特勒的极品大五毛戈培尔说过,谎言重复三遍就是真理。所以阁下的行为很让我怀疑,阁下与此人是否有亲戚关系,或者是师生关系?或者就像混黑都要拜关二爷一样?
                  事实证明,不是在下脑残没底线,而是阁下道德没底线!


                  63楼2012-07-01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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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客异族



                    自己说,听风声有没有把“涉嫌杀人”理解成杀了人?
                    我所针对的是听风声从始至终的言论,而不是针对哪一句话!
                    阁下是科学文化素养有问题还是思想道德素养不够格?


                    65楼2012-07-01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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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客异族

                      这叫唠叨了半天在证明人家说的没错?到底是谁不顾基本事实?


                      66楼2012-07-0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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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驳客异族 我还等着阁下关于“涉嫌”一词所涉及的法律本质的高论呢,不要发点“新闻报道”就敷衍了事啊。


                        69楼2012-07-0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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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 @驳客异族 怎样否认他们团队说过的话,事实就是事实,不容抵赖!


                          70楼2012-07-01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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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楼2012-07-05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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