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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道墨辩】墨辩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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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学者渔墨
有童鞋要我综合写一个帖子里,方便大家对比。


IP属地:江苏1楼2012-08-04 13:42回复

    墨辩七法——或
    或也者,不尽也。——《小取》
    “或”,及或然之意。《小取》篇用“不尽”解释“或”。《经上》篇说“尽,莫不然也。”“莫不然”,就是肯定了“然”。故“不尽”就是“不然”的意思。则“或”表示论辩中只掌握到部分情况,尚知有不尽,心中有疑惑,不能作肯定的判段。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或”代表了逻辑上的或然判断,亦称选言判断。在推理的结论则是或然的、不确定的。如讲“白或马”,因为“白”只是马的一种可能的颜色,不能包括所有马的全部颜色,则判断马的颜色时就不能作肯定,只能作“白或马”的或然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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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江苏2楼2012-08-04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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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辩七法——假
      假者,今不然也。——《小取》
      “假”,即假设。《墨辩》把假设作为七种论辩方法之一,是从假言判断、假言推理的角度来看待假设的。 “不然”,是不确定的意思。对一个事物无法肯定,当然不能做肯定判断。《经下》篇说:“假必悖,说在不然。”“悖”,即“非”。假设之事,必非事实,则假然之“然”,本来就是“不然”(不确定)。故曰:“说在不然。”这里《墨辩》引用假言判断反驳论敌立论的虚假性。
      “今不然”,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尚未成为现实。尚未成为现实,就不能判断他为现实,这和“今已然也”的实然判断是有区别的。其实,早在墨子那里,就已有假言判断方法的应用。如《兼爱上》篇就有“若使天下兼相爱,爱人之身若爱其身,犹有不孝乎?”的说法。又讲“若使天下兼相爱,国与国不相攻,。。。若此,而天下治。”,就采用了“若。。。则。。。”作为假言判断的基本形式。从中也可以看出,墨子并不孤立地讲假言判断,而往往把假言判断作为一个推理的前提来运用。 假言判断的提出,反映了墨家论辩逻辑一定程度上的成熟。因为,假言判断是断定某一事物情况的存在是另一事物存在的条件的判断,他反映了事物之间种种情况、条件的联系,实际上是一种复合判断。对涉及对事物联系条件的必要性、充分性的认识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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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江苏3楼2012-08-04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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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辩七法——效
        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小取》
        《墨辩》讲“效”,其直接意义是指效法。效法,是言说依据的标准和准则。此即《小取》篇所说“效者,为之法”的意思。
        说“效者”,当然有个“所效者”。“所效者,所以为之法”,是讲所以为之法的根据,相当于立论的依据所在。《经上》篇说:“法,所若而然也。”主张先立论的依据所在。《经上》篇说:“法,所若而然也。”主张先立一个仿效的标准,然后检验言辞,凡“中效”即符合标准的,即可推出其“是”的结论。凡“不中效”,即不符合标准,则加以否定。这就是“效”。可见“效”相当于逻辑上的直言判断,从推理角度讲演绎的方法。
        效者必依法。何谓“法”?《经上》篇说:“法,所若而然也。”若,顺也,循也。循顺此据必答“然”的结果,此即“法”。《经说上》篇举例解释:“意、规、员(圆)三也俱,可以为法。”“意”,指目的,预期之设想;“规”,工具或方法,如作圆之规;“圆”,规画之迹,指结果。
        从三者关系上讲,“圆”是图形,“规”是画圆之器,而“规”又依据“圆”的意念设计的。“圆”的意念是为“一中同长”,从同一圆心到周长各点距离相等。由此来看,“圆”的意念成为“规”之具的起因,进而也成为“圆”之“法”。“规”依据“圆”的意念而设计,并画出圆的图形,达到确实的结果,这叫“中效”。“中效”意味着所画图形是“真”的,这样一种“效法”过程,贯之有目的设计、工具应用、产生结果三项要素。又涉及逻辑上的演绎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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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江苏4楼2012-08-04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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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辩七法——辟
          辟也者,举它物而以明之也。——《小取》
          “辟”同“譬”。《说文》云:“譬,谕也。”《小取》篇对“辟”的解释是“举它物而以明之也”,则“辟”之意在假助他物作比喻,而对类似的事物加以说明。从这个意义上讲,“辟”所指的是逻辑论辩中的比喻推理的方法。墨家论辩颇多用“辟”的方法,以比喻推理来加强论辩中的逻辑说服力。墨子在《非攻》篇中批评“今天下之诸侯,多攻伐并兼”时,就将之比喻成“犹盲者之与人”,虽知黑白之名却不能区分黑白之物,揭露其“是有誉义之名,而不察其实”。《节葬》篇曾指出儒者以“厚葬久丧”来求富,“次譬犹禁耕而求获也”,是一种南辕北辙式的愚蠢之举。《公孟》篇更是用“良玉”、“美女”比喻“善”,以种“不扣必鸣”来喻说明教育他人应取积极主动态度。这都说明墨子善用“辟”的方法加强逻辑论辩的效果。
          《墨经》擅长说理,又精于论辩。除《小取》篇阐述“辟”的方法外,《经》上下、《经说》上下页常以“若见”、“若明”、“譬犹”等语词作出比喻说明,除少量出于修辞的需要,更多的是兼有类比推理的意义。如说:“体,分于兼也。”“若二之一、尺之端也。”事物的部分是“体”,体为总体分出的部分。《经说》篇以譬喻作说明:如集一而成二,二为兼,一位体;让他集“端”成尺,则尺为兼,端为体。这就是运用逻辑类比的例证。
          譬喻类比的方法,是先秦诸子的逻辑论辩中应用较为普遍。名家代表惠施和公孙龙都以“善譬”著称。但秦汉以后,“辟”的说法逐渐被“比类”、“类比”、“类推”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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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江苏5楼2012-08-04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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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辩七法——侔
            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小取》
            作为逻辑论辩的方法,“侔”与“辟”相似,同属于形式逻辑的类比推理范围。但两者之间内容有简有繁、程度上有浅有深的不同。一般来说,“辟”的方法较简、较浅,侧重在两件具体事物或者两种具体情况之间的类比、类推。而“侔”的方法则发展到辞类间比喻,可以实现已知达到未知。
            “侔”,《说文》解作“齐等也”。《庄子·大宗师》注也称:“侔者,等也,同也。”《小取》篇从逻辑上说明“侔”的方法,说“ 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对此,孙诒让解释说:“侔者,齐等也。谓辞义齐等,比而同之。”即辞义齐等的两个判断可以作“侔”式的推论,是以所知比喻未知,进而推出新知。这比“辟”的方法看来是大有进步了。
            《墨辩》经常采用“侔”的比类推理。如《经下》篇提出:“五行无常胜,说在宜。”《经说上》则举例“火烁金,火多也。金靡炭,金多也”的例子,说明“五行无常胜”是以多克少,这就是一种比类俱行的侔辞。
            《小取》篇提出“是而然”的侔式推论,对判断的词项附加同一比词,构成推论形式。例如:“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此乃是而然者也。”这就是作为侔式推论的几种表达形式。
            但后期墨家又认为“比辞而俱行”,宜有限度,不可滥用。《小取》篇强调“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止”,避免作“侔”式推论时因超过限度而导致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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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江苏6楼2012-08-04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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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辩七法——援
              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小取》
              《说文》云:“援,引也。”这是说引彼以证此,援引他物以比证此物。《小取》篇称:“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也就是提出了逻辑辩论中的援例方法。既然你是如此,我和你属于同类相似,理当亦如此。
              推而论之,凡属同类、同性的事物之间,已知一个或几个事物之“然”,则可据此援引,知道其他事物之“然”。肯定了可以通过援例方法,由已知推到未知,由此一特殊推知彼一特殊,这比起“辟”、“侔”的方法来又有新发展。
              用援例方法进行的推论,相当于逻辑上的类比推理。类比推理的特点,在于根据对象本身的类似属性来进行推论。如在两个相类似的事物对象中发现有一部分属性相同,因而推到其他属性也相同。这就从特殊推到特殊。
              墨子常用援例方法作类比推理,如《尚贤中》篇说:“且以尚贤为政之本者,亦岂独子墨子之言哉!此圣王之道,先王之书,竖年之言也。”在后期墨家提供的援引实例中,“异类不比”的命题极有典型性。因此以援例的方法作类比推理,总须有某些相同的特点,即必须属于同类的事物。否则,异类之间就不能进行类比。
              援例类比的方法,在医学领域如《黄帝内经》中也多有运用。他善于援引自然现象中一些与人体生理相似的规律性东西,推论人体身体病理的变化和施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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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辩七法——推
                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小取》
                后期墨家辩术七法的最后一法称“推”,逻辑上作“推论”、“推理”解。《经下》篇认为“推之难,说在之大小”,因为推类所依据的根据是所立的类别或类项,然后用归纳法推论其他事物。但所立类项常不是绝对的、确定的,其设定的范围有大有小,程度有深有浅,故推类的结论就不是肯定不变的。如推类中越出了类别设定的范围,其结论可能就是谬误。
                《经下》篇又说:“在诸其所然未者然(然者),说在于是推之。”主张观察、鉴别事物中之所然者(已知)与其所未然者(未知),据其所然者而求其所未然者,即由已知求未知者,是谓“推”。这就是逻辑推理中常用的类推方法。
                《小取》篇对“推”的论辩方法,有进一步阐述。说:“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它者同也,吾岂谓它者异也。”这里讲的“所取”,指已知并被选择者。“所不取”,指未知亦未被选择者。这样,“推”就据已知者和未知者都属同类事物,则可由已知推演到未知,由特殊推知到一般。从形式逻辑上讲,这属于归纳推理。
                但归纳推理所获得的不一定是必然的知识,“因为经验总是未完成的”(列宁语),未完成的经验不可能提供完全的归纳例证。后期墨家也意识到这一点,故常常提出相反的事例来验证归纳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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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江苏9楼2012-08-04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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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者渔墨
                  不好意思,抱来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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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江苏10楼2012-08-04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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