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辩七法——辟
辟也者,举它物而以明之也。——《小取》
“辟”同“譬”。《说文》云:“譬,谕也。”《小取》篇对“辟”的解释是“举它物而以明之也”,则“辟”之意在假助他物作比喻,而对类似的事物加以说明。从这个意义上讲,“辟”所指的是逻辑论辩中的比喻推理的方法。墨家论辩颇多用“辟”的方法,以比喻推理来加强论辩中的逻辑说服力。墨子在《非攻》篇中批评“今天下之诸侯,多攻伐并兼”时,就将之比喻成“犹盲者之与人”,虽知黑白之名却不能区分黑白之物,揭露其“是有誉义之名,而不察其实”。《节葬》篇曾指出儒者以“厚葬久丧”来求富,“次譬犹禁耕而求获也”,是一种南辕北辙式的愚蠢之举。《公孟》篇更是用“良玉”、“美女”比喻“善”,以种“不扣必鸣”来喻说明教育他人应取积极主动态度。这都说明墨子善用“辟”的方法加强逻辑论辩的效果。
《墨经》擅长说理,又精于论辩。除《小取》篇阐述“辟”的方法外,《经》上下、《经说》上下页常以“若见”、“若明”、“譬犹”等语词作出比喻说明,除少量出于修辞的需要,更多的是兼有类比推理的意义。如说:“体,分于兼也。”“若二之一、尺之端也。”事物的部分是“体”,体为总体分出的部分。《经说》篇以譬喻作说明:如集一而成二,二为兼,一位体;让他集“端”成尺,则尺为兼,端为体。这就是运用逻辑类比的例证。
譬喻类比的方法,是先秦诸子的逻辑论辩中应用较为普遍。名家代表惠施和公孙龙都以“善譬”著称。但秦汉以后,“辟”的说法逐渐被“比类”、“类比”、“类推”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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