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向您请教个问题:我的案子现在是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机关也不与立案监督;向市检察院提起对县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控告也没有支持;但是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违法办案的证据我们在事隔一年后我们刚刚得到。得到公安人员违法办案证据的过程是:今年8月4日,市检察院控申处长给县检察院控申科长打电话,要求县检察院联系县公安局给我们案子组织司法鉴定,4日下午我们被县检察院控申科长通知去他那,告知我们:县检察院检察长和主管侦监的领导接到上午市检的电话后,通知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县公安局办案人把2016年8月份公安部门组织的两个鉴定结论给县检察院送了过去,一个是县卫生局出具的无法认定是医疗事故的鉴定,一个是委托河北医科大学的鉴定,河北医科大学的鉴定结论是超出鉴定范围。但是去年我们多次去县公安办案人那询问是否给我们组织鉴定和鉴定结论,办案人始终不说鉴定做与没做,也不告知结果。我们把两次对公安人员的对话做了录音。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 高检捕发[2000]第1号明确规定了:
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应如何理解?
答:“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下同)管辖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86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不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发现犯罪事实的案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的立案监督的范围。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3、84条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不应作为立案监督案件办理。
2.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有何区别?
答: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都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监督的客体不同和监督的手段不同。立案监督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它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
“4.何谓涉嫌徇私舞弊的立案监督案件?
答:涉嫌徇私舞弊的立案监督案件,是立案监督的重点。涉嫌徇私舞弊的案件是指因公安民警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而导致该立不立的案件,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检察机关在办理立案监督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徇私舞弊线索的;二是办理徇私舞弊案件过程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案件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10余个罪名。涉嫌上述各罪名的案件,应当作为立案监督的重点。审查逮捕部门在办理立案监督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徇私舞弊线索的,应当移交给法纪部门办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之规定: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必须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持异议,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请问公安办案人是否是违法办案?在今年8月4日得到公安人员给我们做过鉴定的同时,我把跟检察院控申科长的对话也做了取证后,一并交到市检察院。但是市检察院对我们控告县检察院的答复函上面把我们的录音证据只字未提,就出具了控告理由不成立的答复函,答复函有文号,但没有条码。
我感觉县公安、县市检察部门是在包庇纵容犯罪,不知我的理解是不是对,特向您请教,谢谢。